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5條(共 5 條)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府採購卡:指信用卡業務機構發給機關,用以支付政府採購價金之信用卡、轉帳卡或儲值卡。
二、電子憑據:以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使用數位金鑰加簽及驗簽,作為收受電子招標文件、領標、收受電子投標文件、電子押標金保證書、電子保證金保證書、開標、決標、訂購及付款等之憑據。
三、電子押標金保證書:指由銀行以電子簽章、簽證所出具作為押標金用途之電子文件。
四、電子保證金保證書:指由銀行以電子簽章、簽證所出具作為保證金用途之電子文件。
五、數位簽章:指電子簽章法規定之數位簽章。
機關及廠商以電子化方式辦理採購(以下簡稱電子採購),依規定應簽名或蓋章者,應以數位簽章為之。
機關及廠商辦理電子採購,應向主管機關指定之憑證機構申請憑證。
機關及廠商辦理電子採購,應利用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並登錄必要之資料。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