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第13條 法規: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3條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且定有獎勵措施者,其獎勵額度,以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五十為限。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並應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