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遴選本委員會委員,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接受請託或關說。
二、接受舉薦自己為委員者。
三、為特定廠商利益而為遴選。
四、遴選不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者。
五、明知操守不正而仍為遴選。
六、遴選現任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但各級民意機關辦理採購時,不在此限。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六款所稱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指立法院立法委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4-1條
第4-1條
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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