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22條 法規: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22條 審議判斷書應附記如不服審議判斷,得於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審議判斷書未依前項規定為附記或附記錯誤者,準用訴願法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二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