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39條 法規: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政府採購法母法 第二章 招標 第39條 前條第一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之一,得不適用之: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為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採購之獨家製造或供應廠商,且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二、代機關開發完成新產品並據以代擬製造該產品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三、招標文件係由二家以上廠商各就不同之主要部分分別代擬完成者。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