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條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訂定採購評選項目之比率,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以金額計算比率者,招標文件所定評選項目之標價金額占總標價之比率,不得逾三分之一。二、以評分計算比率者,招標文件所定評選項目之分數占各項目滿分合計總分數之比率,不得逾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