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底價於決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公開。但應通知得標廠商:一、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採購。二、以轉售或供製造成品以供轉售之採購,其底價涉及商業機密者。三、採用複數決標方式,尚有相關之未決標部分。但於相關部分決標後,應予公開。四、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