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33-4條 法規: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六章 其他保證及擔保 第33-4條 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同一廠商同時作為各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廠商者,以二契約為限。機關辦理採購有前項連帶保證廠商情形者,應將連帶保證廠商及相關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予以公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