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33-3條 法規: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六章 其他保證及擔保 第33-3條 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連帶保證廠商應以依法得為保證、未參與投標,且無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形者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