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33-1條 法規: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六章 其他保證及擔保 第33-1條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提出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其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予減收。前項減收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比率,由招標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其額度以不逾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額度之百分之五十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