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32條 法規: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六章 其他保證及擔保 第32條 機關提供財物供廠商加工或維修,其須將標的運出機關場所者,得視實際需要規定廠商繳納與標的等值或一定金額之保證金。前項保證金,準用履約保證金之有關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