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31條 法規: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六章 其他保證及擔保 第31條 廠商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或換貨,其須將已付款之標的運出機關場所者,得規定廠商繳納與標的等值之保證金。保固期間內有將標的運出機關場所改善或換貨之情形者,亦同。前項保證金,準用履約保證金之有關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