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27條 法規: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五章 保固保證金 第27條 保固保證金之發還,得以保固期間內完成保固事項或階段為條件,一次或分次發還,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