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11條 法規: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1條 採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有就該等項目訂定分包廠商資格之必要者,適用本法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