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10條 法規: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0條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但機關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前項影本之尺寸與正本不一致,或未載明與正本相符、未加蓋廠商印章等情事,而不影響辨識其內容或真偽者,機關不得拒絕。第一項證明文件,得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電子資料替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