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 第6條 法規: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6條 機關傳輸決標結果之資訊予主管機關時,應標示得標廠商是否係屬中小企業。非屬中小企業者,應標示得標廠商預計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金額。機關向中小企業採購,而未能依前項規定傳輸決標資訊予主管機關者,至遲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彙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