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 第4條 法規: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4條 主管機關應會同經濟部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後二個月內,與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及院屬各一級機關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會商後,訂定各該機關及其所屬機關該年度之採購由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之目標金額比率,並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前項所稱目標金額比率,得依機關之性質分別訂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