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法規:技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技師法母法 技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認定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相關 第6條 技師證書或執業執照遺失者,應以書面敘明遺失經過,依第二條或第四條規定申請補發。其失而復得者,應即繳銷。技師證書或執業執照損壞者,得檢具原證書或原執照,依第二條或第四條規定申請補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