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執業機構所在地,指執業機構之地址。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執業範圍,不得逾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各科技師執業範圍。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申請變更執業執照登記事項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執業執照、變更事項之證明文件及執照費,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