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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技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技師受撤銷或廢止技師證書、執業執照或停止業務之處分確定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將技師證書或執業執照繳交中央主管機關註銷或收存。
其不繳交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之,並通知技師公會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其為受聘執行業務之技師,通知其所屬之執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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