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具有服務年資二年以上,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政府機關、公(軍)營或登記有案之民營事業機構從事各該科實際技術工作累計二年以上者。
二、任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講授本科學科二主科累計各二年以上者。
三、自行從事農、林、漁、牧各該科實際技術工作累計二年以上,並取得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者。
前項服務年資,應為專任之工作年資。
技師法施行細則 第3條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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