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第8條 法規: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8條 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之程序,應由訂約機關於本契約內訂明;其方式得為下列情形之一:一、經由訂約機關為之。二、逕與訂約廠商為之。三、本契約規定之其他程序。適用機關辦理驗收及付款事宜,以逕與訂約廠商為之為原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