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第14條 法規: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4條 訂約機關辦理本契約,得向訂購機關或訂約廠商收取必要之費用。前項收取費用之計算方式,應載明於本契約之招標文件;其收取費用以不逾訂購金額之百分之一為原則,且應隨訂購金額或數量多寡訂定不同計算方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