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第13條 法規: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3條 履約爭議由與訂約廠商發生爭議之機關處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