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第10條 法規: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0條 本契約應明定訂約廠商對適用本契約之機關,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或有可歸責於訂約廠商之事由而未能供應時,訂約機關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