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投標辦法 第4條 法規:共同投標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4條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者,以不超過五家為原則。機關並得就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主辦事項之金額,於其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之比率下限予以限制。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共同投標時,應並載明廠商得單獨投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