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稱個別採購之特性,為下列情形之一:一、允許共同投標有利工作界面管理者。二、允許共同投標可促進競爭者。三、允許共同投標,以符合新工法引進或專利使用之需要者。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機關依前項採購之特性允許共同投標,其有同業共同投標之情形者,應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