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投標辦法 第12條 法規:共同投標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2條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協議書以中文書寫。但招標文件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且該採購係外國廠商得參與者,涉及外國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得以外文書寫,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