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獎勵輔導辦法 第4條 法規: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獎勵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4條 前條第一款所稱具體優良事蹟,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對於工程技術事項。有重要研發成果。二、辦理工程技術服務,有重大成效。三、適時制止或減少重大災害之發生或防止重大災害之擴大。四、參與政府機構之公共政策規範制定,或對於災害緊急應變措施或協助救災工作,有重要貢獻。五、其他有關提升工程技術之具體績優事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