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評選委員會辦理績優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評選之程序如下:一、初選:審查參選公司檢送之文件及資料,依各分級指派委員三人至五人分組審查,並由評選委員會依各分級提名八家以內之入圍名單。二、決選:依前款入圍名單逐案審查,決選當選名單,並公告之。前項初選及決選,必要時得邀請推薦單位或參選公司列席說明,並得進行實地查核。第一項第二款績優當選名額每年最高以十家為限,並按下列分級分配獲獎名額:一、第一級:二家以內。二、第二級:三家以內。三、第三級:五家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