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許可及登記收費標準 第3條 法規: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許可及登記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3條 申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證照費:一、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申請核發登記證:新臺幣三千元。二、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換發登記證:新臺幣二千元。三、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申請補發或換發登記證:新臺幣二千元。前項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登記證,經駁回、自行申請退件或不受理者,所繳納之證照費予以退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