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申請經營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許可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變更許可者,亦同。前項申請許可或變更許可,經主管機關不受理或審查前自行申請退件者,所繳納之審查費予以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