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4條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綜合文件之督導、撰擬。三、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 第15條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一、法案、命令之研議或會核。二、計畫、方案之研議或會核。三、法令之制(訂)定、修正及…
- 第16條技監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一、公共工程計畫、方案之研議或會核。二、公共工程法規、制度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案…
- 第17條處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處、室事務,其權責如下:一、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二、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三、文稿…
- 第18條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科業務,其權責如下:一、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二、業務計畫及重要文稿之撰擬。三、本科工作之分…
- 第19條專門委員、秘書、技正、專員、分析師、設計師、科員、技士、助理設計師、辦事員及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 第20條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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