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綜合文件之督導、撰擬。三、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四、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參加。五、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不在會時之代理。六、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務之決定。七、職責上應隨時提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注意之重要事項。八、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