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6條 法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事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處務目 第三章 權責 第16條 技監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一、公共工程計畫、方案之研議或會核。二、公共工程法規、制度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案件之會核。三、出席各種公共工程法規審查及研究會議。四、公共工程業務研究改進之諮詢及建議。五、其他交辦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