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第18條 法規: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18條 臺灣省有財產移轉國有後,各接管之管理機關(構)及學校應按移接清冊等資料,依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登帳及異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