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前,國產局應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囑所屬登記機關全面清查土地登記簿內未辦理所有權移轉國有登記之臺灣省有不動產,編造清冊送國產局。
國產局於接獲前項清冊後,應依財產性質,自行或洽請各接管之管理機關(構)、學校,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並於辦竣後將清冊檢送省政府及國產局備查。
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第16條
第16條
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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