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條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給予舉報人之獎金,其標準規定如下:一、漏未接管之財產:動產部分,給予總值百分之八之獎金;不動產部分,給予總值百分之四之獎金。二、被人隱匿之財產:動產部分,給予總值百分之十之獎金;不動產部分,給予總值百分之五之獎金。三、埋藏沉沒之財產:依照國有埋沉財產申請掘發打撈辦法辦理。前項各款中動產部分,其給予舉報人之獎金,得照規定標準,改發實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