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9條本法第七十三條所稱漏未接管之財產,係指應屬國有而未經各級政府機關接管或使用之財產而言;所稱被人隱匿之財產,係指原不知其應…
- 第70條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給予舉報人之獎金,其標準規定如下:一、漏未接管之財產:動產部分,給予總值百分之八之獎金;不動產部分,給予…
- 第71條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給予之獎金,其所舉報之財產為依法應辦登記者,按登記程序完成時政府公定價格計算之;其為毋需辦理登記者,按點…
- 第72條本法施行後,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所管之國有財產,其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不合本法規定者,應改依本法辦理。其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
- 第73條本法施行前,有關國有不動產糾紛未結案件及尚未判決或已判決尚未執行終結之訴訟案件,如對方當事人請求依照本法或本細則有關規定…
- 第74條依本法及本細則應規定之各種作業程序,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另定之。
- 第75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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