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55條 法規: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相關法規 國有財產法母法 第六章 處分 › 第一節 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處分 第55條 本法第五十一條所稱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以已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為限。前項團體申購非公用不動產時,應先備具事業計畫,指明價款來源,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報請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