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9條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對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應報經財政部核准後,依本細則有關規定辦理,並列…
- 第50條(刪除)
- 第51條(刪除)
- 第52條(刪除)
- 第53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所稱直接使用人,係指現使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並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訂立租約之承租人。
- 第54條(刪除)
- 第55條本法第五十一條所稱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以已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為限。前項團體申購非公用不動產時,應先備具事業…
- 第55-1條依本法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辦理讓售,其讓售對象如下:一、他人土地上之國有房屋,為該土地所有權人。二、原屬國有房屋業已出售…
- 第55-2條本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二條之二規定之讓售,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辦理之。
- 第55-3條本法第五十二條之二所稱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指下列各款以外之非公用不動產:一、抵稅不動產。二、公共設施用地。三、依法不得…
- 第56條(刪除)
- 第57條國有房屋使用其他公有土地,或其他公有房屋使用國有基地,或房、地屬中央與地方共有者,得經各方同意,委託一方辦理出售。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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