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0條各級政府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撥用非公用不動產,應備具申請撥用書類;其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 第31條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得申請撥用非公用不動產之各級政府機關,其申請名義如下:一、中央各級機關、學校,以各該機關、學校…
- 第32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稱上級機關,指下列機關:一、前條第一款之中央各級機關學校,為總統府或各院部會行處局署。二、前條第二…
- 第34條申請撥用國有土地供建築使用者,其建築面積應按建蔽率標準計算。但國防及交通重要設施需用之土地或學校及訓練機關需用之操場用地…
- 第35條(刪除)
- 第36條非公用不動產經撥用後,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承財政部之命,得隨時派員實地視察其使用情形。
- 第37條(刪除)
- 第38條撥用土地因受撥機關改組或裁併,須移由接替機關接管使用時,應先洽經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分支機構查核層報財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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