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 第40條 法規:國有財產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相關法規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使用 › 第三節 非公用財產之借用 第40條 非公用財產得供各機關、部隊、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用或公共用,為短期之借用;其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如屬土地,並不得供建築使用。前項借用手續,應由需用機關徵得管理機關同意為之,並通知財政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