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 第11條 法規: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11條 承租人對承租之土地應盡善良管理維護之責,在使用土地期間因不可抗力致發生土地流失、淹沒或地形變更等情事時,應即時通知放租機關會同查勘,放租機關得視土地變動及災歉情形,減免租金,改訂或終止租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