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32條 法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四章 租約之管理 第32條 出租機關得視承租人每月應繳租金額,於租約內訂明按月或按若干月繳交。前項租金為實物者,得依折收代金基準核計後,通知承租人繳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