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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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1條前條履約保證金,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抵付欠繳租金、拆除地上物或騰空租賃物、損害賠償等費用後,如有賸餘,無息退還,如有…
- 第12條承租人為於標租非公用土地上興建建築改良物或設施,需取得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者,由出租機關核發之;其得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第13條標租非公用土地租期屆滿或終止租約前六個月,出租機關視地上物狀況,通知承租人依下列方式辦理:一、地上物尚有使用價值者,其所…
- 第13-1條依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一併標租之非公用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其承租人有意續租時,應於租期屆滿六個月前以書面申請換約,經出…
- 第13-2條依第九條之一規定標租之文化資產,不適用前二條規定,其承租人有意續租時,應於租期屆滿六個月前以書面申請換約,經出租機關同意…
- 第13-3條(刪除)
- 第15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後段得減免租金之規定,於標租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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