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第9條 法規: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9條 執行機關應逐案審查申請人檢附之文件;有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註銷其申請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