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第5條 法規: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5條 執行機關辦理交換之作業程序如下:一、公告受理申請。二、會勘。三、審查。四、勘選可供交換之國有土地。五、計價。六、造冊通知。七、召開協調會。八、層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核定。九、依核定結果辦理土地分割、所有權交換登記及相互點交等事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