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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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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目
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第19條
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第19條
法規:
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9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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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ng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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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依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增加關稅配額數量之實施,除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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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條
事先核配之配額,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運輸中斷或港口封閉,未能於關稅配額證明書有效期限屆滿前全數進口者,得…
第14條
依第九條獲配之配額,當年未核發關稅配額證明書或未辦理進口者,除已依前二條規定核准展期者外,財政部應辦理重分配,並於開始申…
第15條
關稅配額證明書所載營利事業名稱、地址或電話如有更改必要者,得於證明書有效期限內,檢具原證明書正本及有關證件,向原核配之機…
第16條
進口貨物適用事先核配之配額內稅率,進口人未能即時檢具關稅配額證明書而能補正者,得按配額外稅率計算應納關稅之數額繳納保證金…
第17條
進口貨物未能適用關稅配額之配額內稅率者,進口人得依配額外稅率報關進口,或於海關放行前依下列方式辦理:一、申請退運出口。二…
第18條
依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增加關稅配額數量之實施,除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設定關稅配額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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