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第14條 法規: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4條 依第九條獲配之配額,當年未核發關稅配額證明書或未辦理進口者,除已依前二條規定核准展期者外,財政部應辦理重分配,並於開始申請重分配日二十一日前公告。前項重分配之申請參與分配、核配及關稅配額證明書之核發,依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